推荐标法舆情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的通知 (鄂市监办餐饮〔2025〕14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的通知 (鄂市监办餐饮〔2025〕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供各地参考。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供各地参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饮经营企业、小餐饮、网络餐饮以及校外供餐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

二、列入标准

(一)可以列入“红榜”的标准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3.在“随机查餐厅”、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活动中,食品经营条件良好,场所环境整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操作规范、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行;或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要求,公筷公勺配备齐全,文明用餐、节约粮食等宣传引导到位,有相关宣传标语、提示牌等。

4.其他可以被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的情形。

(二)可以列入“黑榜”的标准

在日常监管、“随机查餐厅”、专项整治等工作中被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环境卫生“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三防”设施不到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或者多个风险隐患问题;或者未落实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要求,未张贴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标示,未进行适量点餐提醒,或存在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问题的。

三、列入程序及信息公布

“红黑榜”的列入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经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发布。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上榜理由、现场照片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平安稳定等情形的,不列入“红黑榜”对外公示。

对拟列入“红黑榜”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由市场监管人员现场填写《拟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建议表(参考)》(见附件),由市场监管人员、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拒不签字的做好记录。

四、动态管理

“红黑榜”只反映当期评价情况,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持续达到列入“红榜”条件的,可以及时将其从“红榜”中移除,并在原发布渠道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公布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可在原发布渠道公布移出黑榜并公开整改后的信息。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发布部门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经核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可以及时在发布平台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五、公示有效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公示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有效期。

六、管理措施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参与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分享经验、探讨问题,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督促限期整改,并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调低量化等级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开展网络餐饮经营的,可以通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督促下线整改。属于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取消辖区内该餐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告知承诺制许可。属于星级宾馆、团队餐接待单位的,可以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属于“校园餐”等重点监管对象的,可以通报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

“鄂食安”平台“信息查询”板块嵌入餐饮服务经营者“红黑榜”标记功能,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该功能动态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被列入“红黑榜”情况,作为工作档案。

附件:拟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建议表(参考)

附件

拟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建议表(参考)

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检查事由 日常监管、“随机查餐厅”、专项整治等 检查日期  
上榜理由:
监管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