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5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于2月7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推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3月18日。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部分重点食品运输风险较高,拟将其纳入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增加一条、修改一条。
增加条款内容为:“第XX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XX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据悉,食品运输包括运输工具清洗及食品的装卸、运输、交付等,连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在保障全链条食品安全中不可或缺,其保障效果对食品安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已明确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但尚未对从事食品运输需要满足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作出准入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明确运输工具和容器等硬件条件,交付装卸运输各环节衔接、过程控制与记录等管理要求,相关人员应具备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等要求,使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在实施运输前就具备相应保障食品安全的车辆、人员、管理等能力条件,进一步加强食品运输全链条管理,保障运输食品安全。
3、甜叶菊多酚等20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2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甜叶菊多酚等5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8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聚异丁烯等7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新食品原料有5种,涉及甜叶菊多酚、柠檬香桃叶、马基莓花色苷、小麦极性脂质、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8种,涉及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磷酸二酯酶I、脂肪酶、羟基香茅醛、2'-岩藻糖基乳糖、低聚果糖、可得然胶、甜菊糖苷(酶转化法)。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7种,涉及聚异丁烯、异丁烯与丁烯的共聚物、丙烯酸与乙烯聚合物的铵盐、氯化-N,N,N-三甲基-2-[(1-氧合-2-丙烯基)氧乙铵]与2-丙烯酰胺的聚合物、甲基丙烯酸苯甲酯与2-甲基-2-丙烯酸-1,2-乙二醇酯的聚合物、2,6-萘二甲酸2,6-二甲酯与1,4-环己烷二甲醇、1,2-乙二醇、2,2'-氧代双[乙醇]和β3,β3,β9,β9-四甲基-2,4,8,10-四氧杂螺[5.5]十一烷-3,9-二乙醇的聚合物、以氮气和金属铬为原料的氮化铬。
4、《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同向发力,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效防范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含嘧啶酮苯基类磷酸二酯酶 5抑制剂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宣称“壮阳”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根据工作需要,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含嘧啶酮苯基类的磷酸二酯酶 5抑制剂进行了有毒有害认定。
根据专家意见,我们认定:食品中的TPN171等含嘧啶酮苯基类的磷酸二酯酶 5抑制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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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
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综合统筹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实施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五大行动,着力破除消费者反映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群众利益,全面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五大行动深入开展,大力发展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50万家以上。实现消费供给质量不高、市场秩序失范、维权效能不足等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全国消费环境明显优化。
《行动方案》明确了5方面19项重点任务。一是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提升实物消费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改善服务消费品质,健全标准和信用体系,推行服务认证和消费者评价;创造更多消费场景,支持消费升级焕新。二是实施消费秩序优化行动。严守消费安全底线,聚焦食品药品、缺陷产品、个人信息等,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强化监管执法;整治市场交易环境,重点查处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计量作弊等问题;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执法;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厘清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三是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推广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线下无理由退货;加强行政调解,各部门增强消费维权能力,高效处置投诉举报;强化司法保护,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支持引入第三方调解,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四是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合规体系、改善售后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加强消协组织建设,积极探索诉调对接、公益诉讼和消费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作用。五是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突出创新引领,完善激励机制,统筹提升消费者和经营者获得感;注重标杆带动,大力发展放心消费商店、网店、餐饮、市场、景区等单元和集聚区;鼓励区域先行,探索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深化国际合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优化入境人员消费环境。
《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行动落实落地,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因地制宜创新、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7、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医食品注册指南
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优化注册管理要求,指导企业研发创新,提高注册申报效率,推动提升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可及性。
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罕见病包括苯丙酮尿症、枫糖尿症、丙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酪氨酸血症、高胱氨酸尿症、戊二酸血症Ⅰ型、异戊酸血症、尿素循环障碍等类别。对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医食品患者呼声大、临床急需,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此类产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指南》严格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产品中不能代谢氨基酸的限量以及必需(含半必需)氨基酸的含量,对于维生素、矿物质等其他营养成分,可根据适用人群营养需求适当调整。同时,在生产工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方面,《指南》也明确了相应技术要求,为企业申报相应产品提供翔实的全方位指导。
8、国家认监委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
2月2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认秘函〔2025〕4 号),旨在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按照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食品农产品认证在提升产品质量、提振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加强对自主推行的食品农产品认证项目的管理。认证机构应提升食品农产品领域高质量认证项目研发能力,加强市场需求调研与可行性分析,加强认证技术创新,以全面适应食品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需要。应进一步严把食品农产品认证规则质量关,对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请对备案的食品农产品领域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备案管理要求的(如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名称及依据标准相同或相似、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抵触等)应主动注销备案。
二是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打造机构品牌。认证机构应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食品农产品领域认证管理水平,提升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农产品专业能力,加强对食品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行业新技术的学习,确保认证人员素质与食品农产品行业发展相匹配。应加强自身品牌建设,积极打造专业背景深、社会知名度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和机构品牌。开展差异化经营,以质取胜,避免同质化、“内卷式”竞争。通过品牌建设提升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形成“盲选”“优选”的市场机制,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提振消费信心。
三是跟踪国际动态,加强交流合作。认证机构应结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产业发展需求、自身优势领域,关注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国际相关标准、法规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动态,围绕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解决产业急需、惠及企业和消费者、填补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空白等目标,加强与国际相关产业或标准技术组织的合作,主动设计、开发和实施有影响力的国际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合作项目,让企业真正享受到贸易便利带来的实惠。鼓励认证机构加强与食品农产品领域相关跨国链主企业或采购商的沟通与合作,推动采信相关认证结果。鼓励开拓国际化业务,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对于取得实际成效的相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认证机构是认证结果的第一责任人。认证机构应针对食品农产品领域特点加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认证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应强化对认证结果的有效跟踪调查,建立健全获证组织有关食品农产品质量信息及舆情信息的跟踪收集、处置和责任追溯机制。应完善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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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
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和规范性,提升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降低贫血率、生长迟缓率,减少超重肥胖的发生,努力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相关目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写了《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
《指南》主要由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及频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服务分工和服务指标等7部分组成。
一是强调母乳喂养的重要性,着力提高母乳喂养率。《指南》提出,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物,含有丰富的营养素、免疫活性物质和水分,能够满足0~6个月婴儿生长发育所需全部营养,不需要添加水和其他食物。强调儿童保健人员通过健康教育,向养育人普及母乳喂养核心知识和技能,提倡0~6月龄婴儿纯母乳喂养。
二是强调辅食添加的重要性,着力降低婴幼儿贫血率。婴儿出生时体内有来自母体的储备铁,可以满足前6个月生长发育需要。6月龄之后,婴儿体内的铁储备耗尽,此时母乳喂养只能为婴儿提供大约5%的铁需要量,还有95%的铁需要量要通过进食辅食获得。为此,《指南》强调,6月龄后母乳喂养已不能完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应当在继续母乳喂养基础上添加辅食。要求儿童保健人员针对6~24月龄婴幼儿养育人在开展健康教育、喂养行为评价和咨询指导服务中,着重指导养育人掌握科学的辅食添加方法,确保辅食添加频次和种类合格,努力减少婴幼儿缺铁性贫血。
三是强调合理膳食、饮食行为培养的重要性,着力改善幼儿营养状况。均衡营养、规律就餐是婴幼儿获得全面充足的食物、促进消化吸收和建立良好饮食行为的重要保障。《指南》提出,2~3岁幼儿基本可以独立进食,要引导幼儿食用家庭膳食,与家人一起进食3餐,期间加餐2次。养育人要选择新鲜、营养丰富的食材,少盐少糖,降低儿童期及成人期发生肥胖、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进餐时不观看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每次进餐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饮食行为。
四是强调开展喂养行为评估,着力改善养育人喂养行为。养育人喂养知识缺乏、喂养方式不恰当,易引发婴幼儿营养不良。《指南》强调,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完成后,儿童保健人员应结合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及时对存在喂养行为问题的养育人,以及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和干预。对于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必要时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专业医疗机构。
五是制定形成了简便易行的评估工具。《指南》聚焦婴幼儿营养喂养主题,形成了适合基层儿童保健人员使用的《3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表》,方便县级、乡级服务人员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儿童保健人员应用这一评估工具,定时定量询问和记录养育人各个关键月龄喂养情况、婴幼儿各个关键月龄营养状况,评估养育人的喂养行为,及时发现存在的喂养问题,结合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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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并调整文件名称,形成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
《规定》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至第七条)。明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定目的依据、定义,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涉及知识产权、制定原则及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二)工作职责(第八至十一条)。明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管理部门职责、执行部门职责、技术支撑机构要求及标准承担单位要求等内容。
(三)立项、制定与修订(第十二至二十二条)。明确立项征集频次、立项的要求、立项的情形、立项审查、立项计划下达、立项项目调整或撤销等;明确制定周期、征求意见的要求、送审稿审查、报批稿报送等内容。
(四)批准、发布与备案(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明确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编号规则、修改单、发布、备案等内容。
(五)实施、复审与监督(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五条)。明确实施中的宣传、推广、监督建议、效果评价,复审及复审结论的处置,业务禁止、履约责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附则(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认证认可行标免费公开、解释权及《规定》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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