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冷冻虾仁使用保水剂的食品安全事件。下面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事业部就和大家一起,浅谈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合规相关内容。
复配水分保持剂科普
复配水分保持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一种。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其中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通过百度等方式搜索,复配水分保持剂是指:添加于食品中有助于维持食品水分稳定的食品添加剂,多用于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中增强水分稳定和提高持水性。
复配水分保持剂添加要求
依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结合本次晚会提及的冷冻虾仁,我们可以明确,依据GB 2760的分类要求,冷冻虾仁可能归类为09.02.01冷冻水产品类别。下面我们阐述此类别涉及水分保持剂的相关要求。
09.02.01冷冻水产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水分保持剂为磷酸及磷酸盐类,并规定最大使用量为5.0g/kg。
若涉事企业确实属于此类别、且用量高达30‰,则可以认定为其属于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签要求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规定,案件中的虾仁生产企业,无论是属于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加工企业还是属于农产品加工单位,均应对生产的产品如实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违法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我们的建议
针对此次事件,我们建议,应提高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增加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形式、以及强化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监管强度。
以上就是我们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就本次“3·15”虾仁保水事件的梳理、阐述,若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若您需要许可申证、企标备案、质量搭建、质量提升、认证审核等相关咨询指导,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