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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的三点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1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许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的三点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36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许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的三点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近年来,我局切实履行审查工作职责,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审批改革,2024年共收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19108件,当年作出受理决定19050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8854件,准予许可率达98.9%。在保持“三品一械”广告审查100%全程网办的同时,我局在全国首推线上委托授权功能,支持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进行线上授权委托。此外,我局不断优化广告审查系统,推动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表单预填率超70%,预审率超90%,广告审查首办成功率不断提升。我局还积极开展企业开放日活动,每周定期与申请人面对面交流,为企业提供帮办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保健食品外包装上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字样能否出现在广告中的问题,我局积极研究并采纳您提出的建议。在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中,将允许展示产品真实的外包装形象。在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广告中出现的产品外包装可以包含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以及在该标志下方的标注批准文号和批准机构名称。即,当广告中的外包装图案准确反映了产品外包装的实际情况时,不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
 
  关于您提出的营养补充剂的释义局限性问题,虽然在营养补充剂的保健食品批准说明书中表述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功效,但我局在审批实践中,允许企业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使用标准用语对成分功能进行描述。
 
  关于您提出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过于单调的问题,我局在审批工作中,支持企业遵循“不改变科学原意”原则,在确保不夸大功效的前提下,在说明书表述基础上对功效文字进行适当通俗化调整,允许企业结合广告形式(如图文、视频)增加与产品功能相关的形象化说明或辅助性图文,以提升宣传效果。
 
  保健食品广告链接企业与消费者,社会高度关注。下一步,我局将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审查质效。
 
  一方面,依法履职,深化“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制度创新。始终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与监管工作。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为契机,系统梳理企业诉求与行业痛点,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推动完善审查标准,探索容错机制,力争通过制度优化进一步明确合规边界、简化审查流程,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科学、更灵活的政策支撑。另一方面,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多措并举助力企业提升合规能力。一是研究制定《“三品一械”广告活动合规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广告宣传合规边界。二是开展“广告合规助企”专项行动,归纳整理政策文件、审查案例、审查要点等资源,主动推送企业,帮助企业合规开展广告活动。三是针对广告审查员等群体开展专项培训,强化其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与实操能力。四是完善常态化调研走访、领导干部“帮办”服务等机制,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关键词: 保健食品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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