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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6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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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标准委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标准化法要求,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做好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赢三大攻坚战为重点,以支撑引领质量提升为着力点,按照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的“五个全面推进”和“五个突出抓好”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二、立项重点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大标准立项力度。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新兴产业标准制修订。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关键领域标准研制。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重要标准制定。强化民生领域、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等方面标准有效供给。

(二)实施重大战略规划。

深化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等重大规划。积极推动标准化军民融合,加快军民通用国家标准制定。

(三)扎实推进改革任务。

贯彻新标准化法要求,优先立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落实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重点支持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落实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根据2020年完成相关任务的改革要求,分年度做好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项目申报。

(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 “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NQI),以及相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落实《“十三五”技术标准科技创新规划》,积极推动关键基础领域技术标准研制。

(五)瞄准国际提高水平。

鼓励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重点支持国际国内同步制定标准项目,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一致性水平。落实《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重点支持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制定项目。

三、立项要求

国家标准立项采用随时申报、分类评估、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下达一批计划项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随时下达急需计划项目。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立项申报时应广泛开展调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积极回应新兴产业对标准的需求,注重吸收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代表参与标准起草。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对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评估、优先立项。

(四)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其它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

(五)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时应充分考虑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起草单位应由军民双方共同组成。

(六)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现场答辩或网络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无需现场答辩。常规性评估会议拟于今年3月、5月、7月、9月、11月中旬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进行,对NQI重大专项、应急项目等需求将增加专门场次评估。各有关方面应根据时间安排,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项目完成率低于67%;

——技术委员会未提交2017年年报。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项目需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军民通用”。

——NQI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NQI+课题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2)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2.书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同时将扫描件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

按照《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由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各单位可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应申报公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寄送纸质材料。

(三)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

(四)申报材料格式。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及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下载。

(五)纸质材料邮寄。

1. 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面材料邮寄地址为: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标准技术评估处(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邮编100026)

联系人:牛利芳 高艳玲(010-82261071,82261048)

电子邮件:niulf@sac.gov.cn,gaoyl@sacinfo.org.cn

2.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书面材料邮寄地址为: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邮编:100048)

联系人:徐大军 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

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五、项目管理

(一)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二)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标准制修订进度、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项目延期申请应在原计划完成时间半年之前提出。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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