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陕农函〔2025〕680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陕农函〔2025〕68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1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规范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运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质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5〕13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为规范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运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质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5〕13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一)通过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具备相应领域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承担2025年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指令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

(三)拟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

对于上述(一)(二)类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同时抄报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二、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水果中倍硫磷、克百威、甲霜灵等农药残留检测,GB 23200.113或GB 23200.121。

(二)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和违禁添加物检验检测,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牛肉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药物残留检测,GB 31658.22或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三、组织分工

(一)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为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能力验证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验证结果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组建能力验证专家组,具体负责能力验证方案、结果报告等技术审核和综合评价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请于9月5日前,按要求准确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其中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需提供本单位“资质能力附表”复印件,统一加盖机构公章后,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完成报名(报名材料扫描版发送至592650143@qq.com)。

(二)参加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验检测项目,应在样品接收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具体发样时间由技术支持单位确定;参加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和违禁添加物检验检测项目,参加单位、发样时间及验证工作要求另文下发。

(三)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标准溶液,原则上进行一次,不设置补验。

五、结果应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提交的验证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未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能力验证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合规行为的检测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或承建单位依规严肃处理。

(二)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相关任务。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事项办理情况,认真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肃对待,主动与技术支持单位对接,按时领取、检测验证样品,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将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报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技术支持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验证工作方案及作业指导书,高质量完成能力验证工作。

(四)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和引用本次能力验证结果。

附件:   能力验证报名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19日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赵君,029-87323157;省农检中心王素琴,15029056255)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