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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企〔2020〕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9〕26号),进一步做好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业务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9〕26号),进一步做好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监管,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覆盖。建立覆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手段。凡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检查事项,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外,全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逢查必抽”, 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巡查。
 
  (二)统一规范。实现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流程统一。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边界、行政检查依据,规范行政检查方式和程序,保障监督检查的公开、透明,推动检查结果的运用和执法衔接。
 
  (三)协同推进。积极探索“委内”和“委外”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四)分级分类。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性质、风险程度、信用类别,调整抽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抽取比例,实现随机抽查和分级分类监管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梳理范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部门的全部行政检查事项都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内容。
 
  2.全面完整。在《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基础上,委各业务处室要依据本市地方性规定,梳理增加相关的抽查事项,汇总形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3.事项类别。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和执法检查人员。
 
  (二)建立和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对应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都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由各业务处室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托我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和监管实际情况建立;检查对象为产品、项目或行为的,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处室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2.适人适岗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市、区、所三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库由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建立,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入库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标注其适合检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要保证每个检查事项都有充足的、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3.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两库”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
 
  (三)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1.计划制定原则。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本部门全部随机抽查事项,并逐一明确抽查比例、抽查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等。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委各业务处室职责。委各业务处室应在每年年底前,按照监管实际,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抽查比例范围,提出下一年度的本业务条线的抽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业务处室,应当制定市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3.各区局职责。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各业务条线的抽查要求,结合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市市场监管委综合市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形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以总局制定的抽查工作指引为基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业务领域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操作依据。
 
  (五)建设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
 
  依托我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原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功能模块为基础,积极推进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流程整合,全过程留痕。平台建成前,各部门仍依托原有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工作,确保年度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科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对象抽取。为确保公平公正监管,检查对象要随机产生,对任何检查对象都不能“免抽查”、“免检”。随机抽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风险程度高及问题突出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抽检比例,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2.人员匹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随机抽查平台进行随机匹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打破本辖区内的属地区域分工,也可以根据抽查需求随机抽取专家人员库人员开展特定领域抽查。
 
  3.实施检查。随机抽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与被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共同实施现场检查。
 
  (七)强化“委内”和“委外”联合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时,要兼顾业务相关性、工作时间安排等因素,最大程度开展内部综合检查。各业务条线实施双随机抽取后,对重复抽取到的检查对象要实施联合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要求,制定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记入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对相同检查事项,“委内”和“委外”抽查不得重复检查同一市场主体。
 
  (八)推行全程公开和社会监督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对已公示的检查结果需要进行更正或者对后续处理补充说明的,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修改相关信息。
 
  (九)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
 
  做好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积极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纳入各领域“黑名单”管理机制、信用风险分类机制、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等,形成有力震慑,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厘清责任边界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依法、依规、有序地界定监管责任。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主要包括: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未按要求进行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惩处的;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二)可以免除行政责任的情形
 
  主要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职责,未被抽查的监管对象或不在检查任务内的检查事项发生问题的;由于检查对象的原因,导致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计划规定时间内无法实施行政检查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检查对象拒不改正或再次擅自启用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监督检查方式的重大变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带头转变监管观念,积极稳妥推进落实。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条线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技术保障和信息化保障,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完善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统筹协调,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各业务条线的整合,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加快建立完善一次出动、综合检查的工作机制。有效进行任务整合,实施一次性的综合性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合理分配执法检查人员,防止执法检查任务集中在少数执法人员身上,做到全覆盖、重实效,切实提高履行随机抽查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指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和社会知晓度,营造各方支持改革、促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督导检查机制,通过实地督导、网络监测、组织检查等方式对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公示和实施情况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020年3月5日
 
  
 
关键词: 市场监管 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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