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大溪镇一小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实地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小超市货架上的散装食品已过保质期,而在查看进货台账记录时,执法人员留意到其进货日期虽在近期,却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限。
刚进的货
怎么没多久就过保质期了呢?
原来,该批食品是新进食品,超市负责人觉得跟供货方有着多年合作,没有认真进货查验,导致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直接上架售卖。销售过程中也未及时检查、清理货架,所以该款过期食品一直上架在售未被发现。
最后,该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款6.5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负责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仔细把控进货环节,认真做好经营台账。千万别因为疏忽大意而交高额“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