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错误
1、 标签上的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GB 7718中规定: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并且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GB 7718中规定: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 标签上出现了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GB 7718中规定: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GB 7718中规定:3.7 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5、标签使用了单一标示繁体字。
GB 7718中规定: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6、标签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GB 7718中规定: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7、标签上的出现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现象。
GB 7718中规定: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GB 7718中规定:3.8.2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8、标签中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GB 7718中规定: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标签上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GB 7718中规定: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0、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GB 7718中规定: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名称问题
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GB 7718中规定: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注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GB 7718中规定: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排列顺序。
GB 7718中规定: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GB 7718中规定: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6、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是否需要标示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GB 7718中规定: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
7、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GB 7718中规定: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8、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GB 7718中规定: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标签上出现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字样,但未标示其含量。
GB 7718中规定: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净含量规格问题
1、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GB 7718中规定: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GB 7718中规定: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3、生活中常用的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
GB 7718中规定: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标签上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GB 7718中规定: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五、品质等级问题
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对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示。
GB 7718中规定: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六、认证问题
标签上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有机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七、辐照问题
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GB 7718中规定: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八、过敏原问题
原料含有花生、大豆、乳制品、坚果等,但标签上未标注过敏原。
GB 7718中规定: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或加工时带入,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九、特殊项的标注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3、蛋白质: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更多食品标签问题咨询可点击食品标签评审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