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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监督函〔2020〕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的监管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的监管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保证消毒产品质量安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

    目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已得到缓解。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停止实施《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消毒剂的紧急上市措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要求,做好消毒产品的网上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有继续生产销售已紧急上市消毒剂意愿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各地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指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所生产销售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出口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口转内销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要求。同时,督促企业将疫情防控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培训,降低复工复产后疫情传播风险,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对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和消毒产品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消毒产品市场中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消毒产品网上备案管理,建立备案巡查机制;加强案件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关键词: 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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