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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6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积极应对非洲猪瘟再次爆发的建议 (农办议〔2020〕3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对关于积极应对非洲猪瘟再次爆发的建议的答复
曹清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非洲猪瘟再次爆发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2018年8月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研判防控形势,果断处置突发疫情,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目前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以来,全国共报告发生疫情18起,其中家猪疫情17起,累计扑杀生猪1.35万头。与去年相比,今年疫情发生强度和造成的损失都明显下降。

    一、关于明确责任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提出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任分工,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强化防控措施落实。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进一步明确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加强餐厨废弃物、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等。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强化和压实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业者主体责任,不断完善部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二、关于完善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订《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立足生猪全产业链防控,突出高风险环节,提出“八加强一规范一稳定”的总要求,明确具体政策措施,构建防控长效机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调整防控策略和思路,持续优化处置要求,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

    三、关于正确处理好保供与防控的关系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不断强化监测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今年8月,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提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化解非洲猪瘟发生风险,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猪肉等重要副食品有效供给。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四、关于做好资金保障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和强化动物防疫支持政策,对有关动物疫病给予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2016年7月,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优化强制免疫补助和强制扑杀补助政策。2017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对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作出调整,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明确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地方可结合实际进行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补贴精准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会同科技部加大科研投入,积极推进非洲猪瘟疫苗研发攻关,指导有关研发单位积极稳妥开展疫苗临床试验。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动物防疫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增强早期监测、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继续与市场监管、林草、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切实抓好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确保疫情不反弹,为实现生猪生产恢复目标提供有力的防疫保障。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关键词: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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