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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核心提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和《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和规范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承接单位(功能区),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和《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和规范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承接能力建设
 
    各承接单位要结合承接事项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承接机构,加强承接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审批人员服务意识,广泛搜集新承接事项批复案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按照“权责一致”“谁用章谁负责”原则,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和委托协议书要求,加强“二号章”的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用章,依规用章。参照省厅最新调整印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文本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等,将示范文本在门户网站和服务大厅等显着位置予以公布。要严格遵照省厅《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互联网全域申报和远程申报审批的通知》要求,结合职能调整实际,梳理审批流程,实施流程再造,对接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保障审批服务网络的畅通衔接,进一步减少审核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省厅相关处室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政策讲解、业务培训,确保下放事项“放的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实时更新权责清单
 
    各承接单位要高度重视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确保认领到位、完善到位、要素完整、权责一致。要实时更新本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权责清单制度的主体责任,确保更新公布的权责清单全面准确、合法合规。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对本级权责清单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回应,并结合实际对清单作出相应优化完善。认真研究行政权力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变化,实时动态管理更新权责清单,做到权责对等、边界清晰。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扩大“双随机、一公开”覆盖范围,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示;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委托单位要及时将审批信息按照相应规定予以推送或公开,以便更好的接受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厘清监管事权,扩大联合监管适用范围,统筹配置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权限;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重点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风险隐患排查等监管制度,努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是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各承接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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