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天津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三部委指导意见做好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商服务〔2020〕14号)

天津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三部委指导意见做好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商服务〔2020〕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天津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政策服务平台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现结合天津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现结合天津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餐饮业疫情防控属地责任
 
    (一)依法科学抓好餐饮业疫情防控。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落细防控举措,充分发挥餐饮业在保障民生、增加就业、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
 
    (二)健全完善餐饮业疫情防控机制。各区要把餐饮业列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点行业之一,在总结运用疫情防控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做好统筹安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和响应级别,制定餐饮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健全餐饮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并落实行业检查督导、政策宣传贯彻等制度措施。
 
    (三)督导落实各方群防群控责任。各区要根据任务分工,监督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发动各街镇、社区等加大宣贯力度,明确告知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做好指导落实。要督促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等克服疫情防控麻痹思想,自觉履行防控职责。要把促进疫情防控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坚持常态化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体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查处。
 
    (四)适时把握餐饮业疫情防控程度。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全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因地、因时制宜,动态调整和完善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对调整为中、高风险区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可根据上级防控要求及疫情实际,适时做出允许限制条件下的运营,或暂停包间服务,或暂停堂食服务、只准窗口服务,或暂停营业等不同规定和要求,并做好相应措施下的预案准备。
 
    二、严格落实低风险地区主体防控责任
 
    各餐饮服务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所在区最新防控要求和公众防护指引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压实防控责任,履行顾客服务防控义务,严格管理从业人员,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一)严格做好健康状况核验工作。按照《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要做好顾客和进店人员信息登记,并保护好登记信息的隐私和安全,严防信息泄露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和网络舆情。对持有智能手机的进店人群,根据《关于实施天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健康码”的通告》(津新冠防指〔2020〕1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健康码”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36号)文件要求执行。对于无智能手机人群,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无智能手机人群使用天津“健康码”出行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4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健康码”管理方便群众出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59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加强进店人员管控。员工上岗期间要保持工作服整洁,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并及时更换,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在具备健全完善的卫生防疫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下,允许顾客持天津健康码“绿码”进店。
 
    (三)严控食材采购和食品加工环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要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四)坚持环境卫生消毒。按照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服务场所消毒工作,制定就餐及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制度,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并在公共区域展示。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定时清洁消毒,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定时对食品处理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员工更衣室、集体宿舍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卫生消毒处理过程中要避免污染食物。
 
    (五)加强室内通风管理。气温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按照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的有关指引做好空调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如使用集中空调,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每月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关键部件。
 
    (六)确保洗手间卫生良好。每日定时对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和杀虫,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累积,室内无蚊蝇,保持洗手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
 
    (七)强化餐厨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餐厨垃圾,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2020年12月31日以后,全市餐饮企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全市建成区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八)保障顾客就餐卫生防护。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九)做好外送餐食卫生防护。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专用食安封签,如无食安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餐饮外卖服务应按照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中高风险地区主体防控责任
 
    在中、高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落实好低风险地区相关防疫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辖区相关要求进一步升级防疫措施,尽全力防止疫情发生。
 
    (一)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每日体温、外出情况等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店内防控。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进店人数要与餐位数相匹配,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三)进一步加强就餐管理。应控制餐厅(馆)就餐人数,拉开桌位间距,确保间隔在1米以上,如桌椅固定无法移动,要明确标识出非使用桌位,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有包间服务的,每个包间限开一桌,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提倡就餐人员在用餐前后戴好口罩,每餐次顾客离开后,须对包间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处理。按要求缩短营业时间,减少疫情接触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室内通风管理。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必要时更换空调关键部件。
 
    四、严格落实发生特殊状况时的主体防控责任
 
    (一)高度重视可疑症状人员处置。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上报单位或所在社区,并按规定进行隔离,就诊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范交叉感染。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者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停止上岗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二)严格落实出现确诊病例后的停业处置。当本单位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时,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停业并向辖区有关部门报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疫情处置措施,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场所环境和空调(系统)进行终末消毒,直到卫生学评价合格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
 
    (三)时刻保持疫情防控警惕性。对拒绝测温、登记、出示健康码或者其它健康状况凭证且强行进店的人员,或在店内不按防疫要求就餐、拒绝配合、不听劝阻的顾客,餐饮服务单位要在尽可能避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
 
    各区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措施和要求,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12月15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处    郭士冰
 
    联系电话:58665951;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刘  昕
 
    联系电话:23521729;
 
    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处 ?赵博雅
 
    联系电话:84493632)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