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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推行冷库库长责任制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1〕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冷库管理,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现就推行冷库库长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为进一步强化冷库管理,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现就推行冷库库长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责任机制
 
    全省冷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各市(州)在本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建立“属地库长全面负责,行业库长、企业库长分工负责”的三位一体管理责任制,确保冷库全覆盖、监管无漏洞、责任无死角。
 
    (一)属地库长。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冷库由属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副县级以上领导担任属地库长;面积在5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不含)的冷库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属地库长;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冷库由村(社区)负责人担任属地库长。属地库长对冷库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巡查,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冷库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冷库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库长。负行业主管责任的冷库属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行业库长,其中非食品生产企业冷库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担任库长,屠宰场所及屠宰场所生产自存用冷库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担任库长,政府储备冷链食品冷库由商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库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冷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库长,其他冷库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确定库长。原则上,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冷库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库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冷库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行业库长。行业库长主要对负主管责任的冷库进行监督指导,准确掌握冷库信息;督促冷库实际管理人落实防控措施、如实向“川冷链”平台录入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库长。冷库实际管理人担任企业库长,为冷库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库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实行“绿码”上岗制,落实登记、测温、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出入库管理,落实“三证(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一信息(‘川冷链’追溯信息)”进货查验制度,严禁贮存未经集中监管仓中转和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建立冷库工作台账,如实在“川冷链”平台注册登记冷库基本信息;原则上应在冷库安装监控设施,全程监控进出冷库货物。
 
    各地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原则施行冷库库长管理责任制。各地前期先行先试、探索实践出的有效管理机制可继续推行。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对冷库的摸排核查,尽快明确各类库长,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定期针对冷库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巡查,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属地库长和行业库长进行责任约谈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各冷库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督促冷库企业落实防控技术指南及消毒指南要求,建立完善疫情应对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冷库企业要在冷库醒目位置悬挂库长责任制信息公示牌,公示属地库长、行业库长、企业库长、冷库面积、冷库性质、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畅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对公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核查,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对冷库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处。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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