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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9  来源:黄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一)购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二)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报关单、动检合格证、消毒证明、核酸证明的;

  (三)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未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的;

  (四)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消毒和擅自开箱进口冷链食品的;

  (五)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设备未按规定消毒、通风的;

  (六)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私自运输、储存、销售、加工的;

  (八)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录入“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销售的。

  二、不执行相关规定,引起新冠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企业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最高1万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1231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黄山市商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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