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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曝光】聊城东昌府区2月份处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东昌府区2月份处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01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9月25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心愿世界名果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忠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聊城市东昌府区心愿世界名果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0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陆仟元(6000元)。

  02

  2020年9月2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商店正在销售的庆和洋槐蜂蜜,经样品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蜂蜜产品供货商为聊城众品物资有限司。聊城众品物资有限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蜂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1年2月0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元整(6270.00元)。

  03

  2021年1月1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亿沣生活广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古传新田蛹虫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1年2月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涉案产品古传新田蛹虫草4罐;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圆捌角(13.80元);

  3、罚款人民壹万玖仟圆整(19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民贰万玖仟零壹拾叁圆捌角(19013.80元)。

  04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19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一诺店经营的熟猪肝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圆贰角叁分整(16.23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陆圆贰角叁分整(5016.23元)。

  05

  2020年12月1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风乐鲜生活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7元;

  2、罚款:5000.93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元整(5004.00元)。

  06

  2020年12月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亿家海鲜购物商行正在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国检(青岛)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GJQD20120046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不合格鸡蛋9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0.7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元柒角捌分(5000.78元)。

  07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红印蔬菜配送部当日购进并销售的山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陆元叁角整);

  2、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罚没合计8006.3元,(捌仟零陆元叁角整)。

  08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9月24日对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文轩店当日购进并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贰元贰角整);

  2、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罚没合计8002.20元,(捌仟零贰元贰角整)。

  09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9月24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奇园水果店2020年09月22日购进并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贰元玖角陆分);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罚没合计10002.96元,(壹万零贰元玖角陆分)。

  10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9月26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孟鲁粮油酱菜调料海鲜批发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查证,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柒圆整(217.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贰佰壹拾柒圆整(5217.00元)。

  11

  2020年09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小芳蔬菜经营部抽检的标称芹菜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NCP20371502433634590)。经检验,《检验报告》NO: SK92525201017记载该批次食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细信息详见《检验报告》)。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小芳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12

  2020年09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荣晟超市抽检的标称“香蕉”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NCP20371502433634598)。经检验,《检验报告》NO:SK92531201017记载,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细信息详见《检验报告》)。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荣晟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圆陆角整(3.6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叁圆陆角整(5003.60元)。

  13

  2020年11月1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香江监管所收到区局《关于对区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进行核查处置的通知单》(东昌市监食核查单【2020】97号):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顺丰综合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

  14

  2020年09月1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强如干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红提(葡萄)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安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聊城市东昌府区强如干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元叁角整(22.30元)。

  2、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贰拾贰元叁角整(11022.30元)。

  15

  2020年11月1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闫寺分店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闫寺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伍角三分(3.53元)。

  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仟零叁元伍角三分(8003.53元)。

  16

  2020年12月0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昌府区太生副食部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东昌府区太生副食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玖角肆分(1.94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元玖角肆分(10001.94元)。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管理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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