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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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儿童化妆品注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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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备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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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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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儿童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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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 抽检情况 |
监督检查 |
备案后监督检查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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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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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母婴用品专卖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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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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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其他化妆品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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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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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 |
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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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抽检化妆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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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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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抽检化妆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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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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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 情况 |
处罚单位 |
吊销化妆品行政许可证件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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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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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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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 |
处罚到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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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罚款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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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从业禁止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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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 案件情况 |
移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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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
附件2
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管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我区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国产(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批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包括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九项;需要时标准安全警告用语、使用说明、储存条件;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并核对是否与索取的证照内容相一致。
四、应建立购货台帐和销售台帐。
购销台帐需记录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购进/销售价格、购货/销售日期等信息。
五、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八不准):
未获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套号冒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
六、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