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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83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5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反映辖区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依法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导致辖区检验工作秩序混乱,底数不清,给属地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近期,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反映辖区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依法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导致辖区检验工作秩序混乱,底数不清,给属地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使用单位应依法落实申报并接受检验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省局所划定检验区域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市级综合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资质的,向省级综合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省级综合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资质的,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协调其他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并通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行业内有综合检验机构的使用单位向本行业综合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本行业综合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资质的向省、市级综合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气瓶、安全阀使用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向全省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二、检验机构应依法落实检验主体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级综合检验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不得推诿检验工作,确因有资质但无能力完成检验任务的,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协调检验机构。
 
  三、监管部门应依法落实检验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依法报检、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抽查,建立健康规范的检验秩序,保障检验质量。
 
  (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集中对使用单位落实申报并接受检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排查,排查情况于 2021 年 9月底前上报省局。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按照要求已经开展的检验工作,要加强监管,下次检验时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落实申报检验制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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