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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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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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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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点单位
和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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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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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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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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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安全评价环节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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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研发单位研发活动是否依法开展。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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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所在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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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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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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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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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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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防止转基因作物违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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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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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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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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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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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登记)环节: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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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进行品种溯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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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和试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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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推总站配合省种子管理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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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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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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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和经营: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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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打击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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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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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推总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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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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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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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研单位自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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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领导小组作用发挥。 研发制度落实。研发人员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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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及转基因研发与试验有关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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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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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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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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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明查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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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况、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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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口、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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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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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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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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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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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据职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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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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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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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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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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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转基因监管工作督查:工作进展、监管力度、措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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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监管要求,以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基因监管成效和科普宣传为重点,对全市转基因监管进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等内容开展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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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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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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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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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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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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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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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局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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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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