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特种设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局决定在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三)《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
(四)《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365号)
(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321号)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建立双重预防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普查摸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1.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以下统称“各监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
2.各监管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各方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基础管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各监管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要求,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期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及时录入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到位
各监管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具体情况,对重点设备、重点环节、薄弱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求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附件2)执行。
(四)加强隐患整改,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1.各监管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时落实整改。
2.对一时无法整改的特种设备严重隐患,各监管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各监管部门。必要时各监管部门应上报属地政府挂牌督办。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宣传培训,推动专项整治有效落实
1.各监管部门应组织监察人员、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认真开展宣传培训。
2.各监管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层层传达,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
(二)创新监管方式,确保督查指导工作到位
1.各监管部门应制定督导计划,重点对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督导工作可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法。
2.各监管部门在督查指导过程中,应当发挥检验单位、大专院校等技术机构及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能
各监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各自分工职责,加强监管协作和执法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存在违法行为或整治不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采用约谈、通报或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六、工作安排
(一)2021年5月底前,各监管部门完成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摸排,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工作部署并开展宣传培训。
(二)2022年3月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要求,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期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附件2)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2022年5月底前,各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评价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四)2022年6月,市局将对各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七、信息报送
1.各监管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附件2)上报至各监管部门。
2.各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