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4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永平刘氏杂货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平县龙门乡永平刘氏杂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案例能够有效阻止过期食品流向消费者,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农村食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过期食品问题。
2.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涉及批次泡椒(酱腌菜)共1.5千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变食物的口感色泽、延长食品保质期和保持营养价值,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过于依赖食品添加剂,甚至借助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本身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做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门工具和专用台账,防止错误添加、过量添加。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的手段,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以问题为导向,靶向化解食品安全隐患,避免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
3.鹤庆鲜肉摊(张某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鲜猪肉案
2025年3月11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15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六合乡六合村委会六新农贸市场鲜猪肉经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在张某某经营的83号猪肉摊位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无检疫检验印章及合格证明文件的鲜猪肉若干。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广大农村地区因饮食习惯差异,私屠滥宰现象依然存在。本案件末端发力,严厉打击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制品行为,具有强力警示震慑作用,对倒逼猪肉销售者规范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4.漾濞杨某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在杨某某商店购买的酸粉奶糖已超过保质期,共计消费23元。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平坡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预包装食品备案。现场查获货架上1袋酸粉奶糖待售,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进货酸粉奶糖20袋,且无法提供商品进货相关信息。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例为“诉转案”,消费者投诉举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办线索的重要来源,积极处理投诉举报,深挖案源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护航放心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