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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好2021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好2021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事项
 
    在总结2013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以来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为优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支撑碳排放控制目标,并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本年度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调整如下:
 
    (一)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按我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1〕4号)执行。纳入全国碳市场报告范围的火力发电企业明年起将参加全国碳市场履约工作。
 
    (二)关于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为固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本市针对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道路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发布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已发布标准执行,重点排放单位的移动设施(交通运输行业除外)和外购热力的碳排放仅列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不计入履约边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具体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
 
    (三)关于配额核定方法的调整
 
    根据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水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数据中心等行业的配额核定方法调整为基准值法。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附件1),核算本单位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21年5月17日前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具体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向我局报送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还需提交监测计划报告。各单位需使用法人一证通,并通过“证书登录”的方式登录系统。一般报告单位在完成系统填报后,以上传附件的方式将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扫描文件通过系统提交;重点碳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与第三方核查结论一致的纸质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填报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和核查机构公章的核查报告。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附件3)开展核查。
 
    3.质量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做好报告质量控制,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第四方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
 
    (三)碳排放配额发放
 
    我局将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附件4)核发2020年度配额。
 
    1.关于配额预发。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于2021年5月31日前按各行业配额核算方法和企业(单位)上一年度活动水平初步核定配额总量的70%进行预发。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21年7月2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0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核算2020年度新增设施配额。
 
    3.关于配额调整。满足条件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按照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于2021年7月2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于2021年8月16日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则,核定调整量。
 
    4.关于配额核发。我局将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附件4)和各单位2020年活动水平核定最终应发配额,预发配额低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予以配合。配额核发工作将于2021年8月16日前完成。
 
    (四)配额清算(履约)
 
    本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各单位应于此截止日期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20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约,抵消申请的有关文件提交时间截至2021年9月1日。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量。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2021年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账户内配额自动失效。
 
    履约期限结束后,我局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执法。
 
    自2021年5月18日起,我局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10月16日起,将对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
 
    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裁量标准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
 
    (六)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簿”(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具体请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北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各单位需使用首次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所用的法人一证通,并选择“证书登录”的方式登录系统。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我局将统筹推进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履约。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要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督促区内重点碳排放单位按时提交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核查报告直至完成年度履约工作,督促区内一般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排放报告,可安排对一般报告单位进行数据摸底核查工作,筛选出达到重点碳排放单位门槛的单位,下一年度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三)各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排放履约相关工作。各报告单位应如实报告碳排放情况,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提高碳排放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发现核查质量低劣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我局将予以约谈或通报:对专家评估结果为差的核查报告予以公示;对于抽查和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占排放单位总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报告退回并予以公示。
 
    (五)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和抵消申请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核查报告、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配额调整申请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将上述文件扫描版(pdf格式),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上传。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联系人:孙大利、宋丹、张悦、胡永锋 89152400、89152408、89152393、89152396;徐天金684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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