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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 行).doc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事件分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工作组
4 日常监管
4.1 风险监测
4.2 应急准备和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析评估
5.4 响应行动
5.5 响应级别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6.3 奖惩机制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通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8.2 监督检查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指导、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造成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态势,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四级,具体见附件1。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省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局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审计处、执法稽查处、网络交易监管处、质量发展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食品协调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认证检测监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人事教育处、省质检院等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成立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局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省局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负责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召开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部署应急相关工作任务;
(4)负责统一领导、全面指挥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保障;
(5)督促和指导各市局开展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3.2.2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省局领导小组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部署,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报送等职责;
(3)组织筹备应急处置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向省局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承担调查评估、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具体工作;
(5)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工作;
(6)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相关材料起草工作;
(7)召集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
(8)完成省局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任务。
3.2.3 省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参与事件调查、应急响应行动、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配合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以及信息发布工作;
(3)完成省局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任务。
3.3 工作组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照应急处置需要,省局领导小组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局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组分调查处置组、专家组和综合组等。
3.3.1 调查处置组
负责了解先期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工作;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置意见,控制事件发展;及时向省局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3.3.2 专家组
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承担对事件涉及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抽样检测工作,分析检测数据,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3.3 综合组
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局领导小组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在省局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工作。
4 日常监管
4.1 风险监测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4.2 应急准备和预防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按照预案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范围
(1)已经造成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突发事件;
(2)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3)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1.2 报告人
报告人可以是事发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企业、检验机构、科研院所或个人等。
5.1.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视初步掌握的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如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及人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2)涉事产品有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和产品质量状况,以及产品的来源、流向和生产、销售企业等信息;;
(3)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知情者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市局20分钟内向省局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市局1小时内向省局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局报告。
省局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对突发事件发生地与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对引起突发事件产品来源为网络交易平台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并安排人员值班。
5.2 先期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工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抽样检测、责令停产、封存所有未销售产品、责令召回等先期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同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3 分析评估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召集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和处置措施建议,并向省局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产品的检测结果和分析结论,发布消费警示、提示等有关信息,有效防止事态蔓延。
5.4 响应行动
5.4.1 Ⅰ级、Ⅱ级响应
判定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或重大事件(Ⅱ级)的,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报请省局领导小组批准启动。省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和相关工作部署;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2)24小时内派出调查处置组,承担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置意见;
(3)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查清企业数量、生产规模、原料来源、产品市场流向等情况;
(4)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抽查和执法检查,对问题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采取有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加强舆情监测、舆论引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真实情况。
相关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4.2 Ⅲ级响应
判定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的,事发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市局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及需要省局协调解决的事项;
(3)委派人员对市局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4)协调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检测等技术支持;
(5)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4.3 Ⅳ级响应
判定为一般事件(Ⅳ级)的,由事发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了解、关注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督促指导当地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协调等工作;
(2)协调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 响应级别调整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5.1 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危害和影响有扩大蔓延趋势,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应当提高响应级别的,提高响应级别。
5.5.2 响应降级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降低或无进一步发展趋势的,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可降低响应级别,降低响应级别。
5.6 响应终止
产品质量安全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结束,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相关隐患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专家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论证和全面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消除后,向省局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批准,响应即时终止。
Ⅲ级、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终止响应,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2)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处理。
(3)对涉及或存在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立即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6.2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开展应急处置总结工作,全面分析评估事件,提出改进措施,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6.3 奖惩机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存在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7.2 资金保障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把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等列入预算,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7.3 通讯保障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应急通讯网络,在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确保信息畅通、沟通及时。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按规定组织并参加相应级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8.2 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体系,并报省局备案。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
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职责
4.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