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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粮粮〔2021〕41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制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施行后,本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相关事项不再接受办理申请,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各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后续我局将抓紧拟定《上海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暂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过渡期间备案管理。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下发前,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过渡期间区内收购备案操作办法,确定备案内容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为简化操作、便民利企,原持有本市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2021年4月15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原则上视同已在原发证机关完成收购备案,除备案变更外,无需再次在本市进行收购备案。各区要做好收购企业备案信息和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各区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开透明、高效灵活、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四、优化收购服务。各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各区要根据本区实际,加强对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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