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以其“色绿、香郁、味甘、形美”的特质,从古至今广受国人喜爱。龙井茶产地众多,尤以产于杭州西湖的龙井茶最负盛名。根据《2020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显示,“西湖龙井”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达70.76亿元。
日前,宁波慈溪法院办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两茶行在销售茶叶过程中,随意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包装其他品牌龙井茶,被诉侵权。经过法院调解,两被告茶行与原告达成和解。
“西湖龙井”权利人
起诉茶行
今年2月初,慈溪法院接连收到两份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诉状,状告慈溪两家茶行在销售茶叶过程中侵犯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起诉称,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是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符合使用条件(包括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或者特定产品品质或者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且需与协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和使用协议。
原告认为,两被告茶行未经许可,在销售的龙井茶茶叶包装上显著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侵犯了协会的商标权,给协会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认为自身非恶意侵权
茶行喊冤
两被告茶行却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起诉感到委屈。
两被告称,自家店里确有售卖西湖龙井茶,但这些西湖龙井茶茶叶和包装盒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因为“西湖龙井”的名头响亮,一些顾客在店里购买了其他品牌的龙井茶后,会希望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包装,以显得商品更有档次。
两茶行认为,这是顾客主动提出来的要求,且茶行在使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时,也并没有对顾客进行额外收费,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法院:
不是所有龙井茶都可以叫“西湖龙井”
因原被告讼诤焦点明确,且案涉金额较小,为能更快速高效解决纠纷,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具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和促进特色产品、特色行业的发展。”
法官向两家被告茶行解释道,滥用特定的地理标志,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混淆,这也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好比‘慈溪杨梅’,只有产于我们慈溪的杨梅才能用这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把产于其他地区的杨梅打上‘慈溪杨梅’字样就是侵权的。”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两被告茶行与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停止侵害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1.3万元。
司法建议规范行业经营
慈溪茶叶市场巨大,茶叶经销商众多,承办法官直觉两家被告茶行的行为可能并非个例,便充分发扬“我为群众办实事”精神,主动作为,将教育整顿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行动,带着案件相关资料,走访了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
走访中,承办法官向促进会有关负责人讲述了上述两起案件,双方就全市茶叶的销售情况、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企业维权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该名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今后能与法院加强协作,共同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茶叶经营秩序。
随后,法院向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建议促进会发挥职能,加强对茶叶销售企业的引导,减少茶叶销售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