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现予印发。
列入本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见附件。
本计划中已纳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联系人:温保印、苏学田;联系电话:8125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