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清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会同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的某水厂进行了取样抽查。在取样过程中发现该水厂生产厂房内堆放有:“水振侬夫”牌其他饮用水61桶,净含量:18.9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1190200031,产品标准代号:GB19298,食品产地:四川省巴中市,水源地:巴中市巴州区塘坝村郑家岩,配料:水,保质期:1个月(未开封),生产日期:见桶盖(2021年5月18日);桶盖标签标识内容有:生产日期:2021年5月18日,生产商:巴中市巴州区某水厂,产址及水源地: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某村,与其它和合格桶装水堆放在一起经营,也未建立相关台账。检查时,上述桶装水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虚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