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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商办安管函[2021]20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商务部
核心提示: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经营者于7月1日前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对于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联系。对于业务应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两用物项和技术合规贸易,商务部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商务部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

二、申请程序

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提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具体如下:

(一)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再报送。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再报送。

(三)申请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挖泥船出口许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并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寄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四)提出相关业务咨询,可参照上述程序,将相关材料电子版以PDF、JPG、PNG等文件格式通过业务应用上传提交,纸质材料不再报送。

出口经营者仍可按照原规定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请材料和文件。

三、管理规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如下工作:

(一)受商务部委托审核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通过业务应用进行审核。

(二)需转报商务部审核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应确保有关材料完整合规,并及时通过业务应用转报商务部,相关纸质材料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保存。涉及需要“双认证”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还应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和审查单一并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通过应用系统进行审核,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对于出口经营者按原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的,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工作政策性强,内容敏感,专业要求高,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制,严格审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需转报商务部的有关申请,要确保材料完整合规,及时转报并妥善保存;对受商务部委托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申请,要依法依规审核,严格把关。

(三)加强学习,提升效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配备专人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相关工作。相关负责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四)开展宣介,强化服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指导出口经营者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经营者于7月1日前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对于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联系。对于业务应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安全与管制局 吴锋 010-65198069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乔晓川 010-65198186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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