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守护消费
“利剑”净化市场
我们从未止步
新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出炉
防止踩坑,提高警惕
你一定要来看看哦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4月16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62元,罚款381459元。
2021年3月7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进入建宁县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是由当事人统一屠宰并批发销售给猪肉销售户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猪肉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932斤,每斤批发价20.99元,货值金额19562元,违法所得19562元。
当事人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之一,吃上“放心肉”直接关系到当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对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食品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02
莆田市涵江区炳谊冻品经营部
经营无中文标签
冷冻猪肚案
2021年2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炳谊冻品经营部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索取供应商经营资质等材料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福州三桥市场购进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予以2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限期提供材料期间内,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进货验收时未查验涉案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通过对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猪肚的行为进行处罚,再次给食品经营者敲起警钟,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通过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食品经营户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保障市场上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安全。
03
福鼎市中心市场郑某某水产品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案
2021年2月9日,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福鼎市中心市场郑某某水产品摊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三、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委托货车司机严某某从温州市菜篮子批发市场的何某某处购进5kg的罗氏虾,但未委托其索取购货凭证,查验供货方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罗氏虾进价是50元/kg,售价是66元/kg,于9月2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66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且采购上述罗氏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多在农贸市场贩售,其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该经营户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对市场上经营者进行了宣传和教育,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效的促使农贸市场规范经营。
04
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告违法案
2021年5月19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4万元。
经查,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靖县山城镇和靖路1号经营名为“复合肽”的普通食品。当事人在没有有关科学依据及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包含“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产品选用经国家卫健委认定的药食同源材料当事人发布此广告宣传未产生制作发布费用。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宣传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本案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且广告所涉产品已售出7.2万元,涉及客户70多家,广告宣传影响范围已扩大到外省,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福州市仓山区明文食杂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明文食杂店作出没收侵权饮料233箱、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待销的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侵犯了“红牛”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假冒侵权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案当事人侵犯的“红牛”系列商标为国际品牌,知名度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的查处,震慑了侵权行为,维护商标信誉,保障了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打击侵权行为,展现了该局保护知识产权,努力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