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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晋粮监字〔2021〕77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3  来源: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 年11 月,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的《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晋粮储字〔2019〕166号)附件《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提高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现将《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 年6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提高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23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晋办发〔2020〕27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从事省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及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含省级食用油储备。

第三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局)依规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评价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成立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承担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局有关职能处室、市粮食和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职责管理权限,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评价体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六条评价的内容:

(一)数量管理。省级储备粮库存实际数量保持稳定,账账、账实保持一致。

(二)质量管理。库存省级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制度。

(三)轮换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规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得到严格落实。

(四)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一规定两守则”及相关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水平。

(五)粮食政策执行。全面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事项,禁止性事项得到严格执行。

(六)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对执法监督、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涉粮案件得到及时处置。

(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按要求落实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等项目建设,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省级储备粮资金管理符合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评价目标任务,经省粮食和储备局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八条评价程序与步骤:

(一)企业自评。每年3 月底,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对上一年度省级储备粮管理等开展认真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准备相关印证资料,真实客观反映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自评报告及印证资料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储企业对自评报告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监管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市级及主管单位评价。每年4 月底前,市粮食和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所属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评价。市粮食和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评价结果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直属相关单位进行评价。

(三)省级评审。每年5 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对照监督管理内容和评价标准,结合粮食库存检查、春秋季“两个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承储企业进行省级评审。

(四)综合评价。每年6 月底前,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自评、市级及主管部门评价、省级评审情况,初步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经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审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审定。

第九条评价和计分方法:

(一)评价方法。满分100 分。分4 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原则按30%左右、一般和不合格等次比例按10%—20%左右确定。

(二)计分方法。将市级评价、省级评审按照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形成承储企业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承储企业得分=市级评价评分×40%+省级评审评分×60%。

第十条综合评价结果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审定后,报告省政府,向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储企业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抄送各市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农发行山西省分行、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神农科技集团。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认真组织问题整改,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规模调整、仓储设施建设、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综合评价一般、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连续两年或三年两次综合评价后三名的企业(单位),以及在粮食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管理等方面发生重特大安全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企业,省级储备粮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参与评价、评审、抽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对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 年11 月,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的《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晋粮储字〔2019〕166号)附件《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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