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盐业主管部门:
近期,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转来《关于切实解决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中企业反映问题的函》,指出个别市县在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食盐专营管理,现再次明确相关要求如下,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准确把握食盐专营管理政策。各市、县(区)盐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19〕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准确掌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的最新要求,增强规范履职意识,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食盐销售市场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严格落实食盐专营管理要求。《通知》明确,“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 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未对备案做出规定。各市、县(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将管理从事前转向事后,加强辖区食盐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里,坚决不允许通过擅自设立审批、要求备案等方式为符合要求的食盐企业在辖区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设置任何障碍。
三、督促报送年度销售情况。《通知》要求:“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目前,我厅每年仅能收到中盐宁夏盐业有限公司按时上报的销售情况报表。请各市、县(区)盐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内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定点批发企业按要求向自治区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上报年度销售情况。
四、加强食盐质量监督检查。在我区境内销售食盐的企业,还须根据《食用盐碘含量 GB26878-2011》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我区不同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销售符合要求的食用碘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21-39mg/kg)。各市、县(区)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加强对食盐质量监督检查的同时,特别要加大食用碘盐碘含量的抽检,确保食盐质量和碘盐的碘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工作中如遇政策性问题,可及时联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联系人:王巍,联系电话: 0951-6363398(带传真), 18009511799。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