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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食盐专营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渝经信执法〔2020〕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确保全市食盐供应和使用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食盐专营集中执法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确保全市食盐供应和使用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食盐专营集中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食盐专营集中执法行动,进一步宣贯《食盐专营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扰乱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等涉盐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善食盐专营监管体制机制,提高食盐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规范和营造良性有序的食盐专营市场供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盐业领域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检查企业定点生产的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生产食盐;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检查企业是否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检查企业是否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检查企业是否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其运行是否有效等。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企业定点批发的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批发食盐;检查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检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检查企业销售的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当地的相关标准;检查企业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查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是否符合业务开展的相关资质;检查跨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是否以本企业名义开展批发业务;检查跨省经营企业与其合作的物流配送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批发行为;检查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渝经信消费〔2020〕14号文件要求于2020年5月25日以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在渝销售食盐情况告知市经信委消费品处(盐业管理处)等。

    (三)食盐零售单位。检查单位购进食盐时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检查单位购进食盐的合法有效凭证及保存期限;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有违规批发行为;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销售不符合我市碘盐标准的食盐;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等。

    (四)食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销售食盐主体进行过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检查平台食盐销售主体是否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检查平台销售的食盐产品是否符合当地碘含量标准的要求;检查平台销售的非碘盐是否是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销售单位等。

    三、查处行为

    检查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及向食盐零售单位提供大包装食盐;

    (六)将非食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八)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九)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

    (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十一)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8月中旬前)。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和查找辖区内食盐生产、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辖区食盐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条件的区县可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实施阶段(8月下旬至9月)。

    1.广泛宣传。要将《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进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2.全面检查。要按照本辖区食盐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对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当准确记录和及时处置,防止“蜻蜓点水”和“走过场”。

    3.严厉打击。要坚持“边查边纠,边查边打”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限处理的相关部门。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总结执法行动中的经验,查找不足,并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请将执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形成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食盐专营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图片于10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2037298657@qq.com,联系电话:63898019。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执法行动对维护本辖区食盐安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市经济信息委将对区县集中执法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检查中如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问题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构成犯罪的问题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区县可以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食盐专营及质量安全的执法行动。

    (三)强化舆论引导。搞好新闻舆论正面宣传,做好《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执法检查,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舆论高压态势,增强食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意识。

    (四)严格文明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程序,严谨办案,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提高执法文书质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并加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关键词: 食盐专营 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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