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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的通知 (津竞审办〔202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5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提示: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结合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们对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进行了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委代章)

2021年9月14日

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科学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本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商会审。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背景、依据文件、征求意见情况、第三方评估结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会商会审建议。

会商会审建议是政策制定机关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或审查结论。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会商会审建议继续完成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八条 会商会审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讨论。

第九条 参与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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