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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指导平台经营者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资料。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通信管理办公室、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税务局、通信管理办公室、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2021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乌鲁木齐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通信管理局

新疆邮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21 年9 月日

 

2021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1〕50 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决定于9 月-12 月中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1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继续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和电商平台经营行为为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促进网络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依法监管,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一是摸清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底数,加强信息共享。二是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许可、备案手续。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依法打击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网络交易平台未区分标记自营和非自营、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行为。三是督促和指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全面落实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自我声明公示。四是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集中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按照“先备案后接入、未备案不得接入”、“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网站备案工作。做好对违法违规网站、账号的处置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文旅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一是指导平台经营者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资料。二是依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审查、核验、登记和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等相关数据信息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核机制。三是组织对平台内经营者,尤其是销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防疫用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四是指导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督促其对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专利、版权等注册或授权信息进行核查,不断强化落实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五是指导平台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制定、修改、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强化信息内容审核,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管理,完善商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配合政府部门执法工作的开展。六是鼓励平台经营者不断完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建立健全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积极落实先行赔偿制度。七是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责任义务,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文件核查和行为检查。八是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指导,落实经营管理技术监管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文旅厅、林草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税务局、新疆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网络交易监测质量抽查,防控网络市场风险一是加强对各类互联网应用中涉嫌违法信息的研判、监管和打击查处。强化监测技术应用,及时封堵、删除网上违法有害信息,依法关停违法违规网站的网络账号。二是依托网络交易监测系统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重点商品及交易服务行为、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网络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三是对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儿童用品、防疫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等聚焦消费者投诉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积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四是做好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质量抽查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文旅厅、林草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竞争秩序问题,突出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治理一是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二是依法查处平台“二选一”“掐尖并购”等行为;依法查处支付服务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下游关联经营者自主经营等行为。三是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查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网络虚假宣传,尤其是夸大、虚构产品功效以及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依法查处刷单炒信等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肃查处各类网络违法行为,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1.依法查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是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含儿童化妆品)、汽车及配件、家具家装、老人儿童用品、服装鞋帽、摄像头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二是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守住安全底线。三是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部门和区域协作,在生产、销售、寄递和进出口环节,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发现查处力度,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震慑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邮政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行为。一是集中整治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新媒体账户、直播平台等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二是压实平台发布广告的审核责任,依法查处线上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货款、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热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依法查处各类商业炒作、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涉及政治敏感性的行为。四是督促引流推广类经营者对发布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及时主动排查所发布信息中涉诈话术等违法信息,遏制有害信息网上传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新疆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查处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行为。一是以野生动植物、专供特供商品、勋章奖章纪念章、电子烟产品、有毒有害物质、东北黑土资源产品、审计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猫池、GOIP 等涉电信网络诈骗通讯呼叫、网络接入设备”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手机APP 销售彩票等为监测监管重点,对为禁售限售商品提供相关交易信息的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网站等网络主体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处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增强打击违法行为震慑力。督促平台经营者集中排查、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二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相关违法行为,清理相关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文旅厅、林草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税务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查处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一是规范网络促销活动,集中整治虚假打折、价格欺诈、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 日无理由退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法查处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督促直播平台经营者健全交易保障设施。三是依法查处网络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盲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四是依法查处利用格式条款和服务标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五是落实《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加强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指导督促在线旅游经营者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填报旅游合同信息,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六是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集中整治移动终端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使用、对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等行为。七是有序推动平台经营者在其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遏制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文旅厅、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六)加强协作配合,依职履责做好相关工作参照自治区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模式,积极开展部门间协作,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执法互助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和服务保障作用,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摸清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底数,监督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做好“两品一械”网络销售专项检查,运用智慧监管信息平台,维护“两品一械”网络销售秩序,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二是各地网信部门依法依规清理网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三是各地公安部门要强化侦查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对网上负面言论,主动采取管理和引导措施,及时疏导和有效管控。四是各地林草部门要对交易野生动植物或提供相关交易信息的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密切监测,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是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对区内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内容分发业务的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依托国内7*24 小时联动机制和区内7*24 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关闭有害网站和违法违规账号。六是各地中心支行要加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广告随手拍”等系统功能优势的同时,因地制宜探索新型媒体、传统媒体与户外金融广告监测手段,提升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甄别处置效率。七是各地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做好网络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部署落实。部署开展网剑行动是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2020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运用网络监测手段监测出的重点问题、本地消费投诉举报集中的热点问题、社会普遍关注和网络市场突发的焦点问题为导向,注重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原则和理念,坚持规范与整治结合,迅速组织落实开展网剑行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重点,提升执法效能。要聚焦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执法办案,找准切入点,重拳出击,提升执法效能。通过专项行动摸清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底数,同时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辖区内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和基本义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平台落实区分平台内经营者已办理和未办理主体登记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通报。各地公安部门要对网络违法犯罪强化侦查打击,形成有力震慑。

(三)积极开展宣传,提升行动效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网剑行动的目的和《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诚信经营理念和网络消费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网络市场经营者自觉自律、规范经营。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和整治成果,不断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工作材料。“2021 网剑行动” 从9 月开始至12 月中旬结束。各地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总结并于2021 年12 月5 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典型案例(2 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2021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关于印发 2021 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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