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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

 
关键词: 进出口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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