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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油条,她把自己炸进了牢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5  来源:洞头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汪某某因“炸油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由洞头检察提起公诉,被洞头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多放一点,好看、好卖。”
 
  早餐店主汪某某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近日,汪某某因“炸油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由洞头检察提起公诉,被洞头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开庭现场
 
  汪某某是洞头北岙街道一家早餐店老板,主要经营包子、油条等食物。为增加油条的“卖相”,招揽生意,其明知不允许使用过量添加剂,还是在炸油条时放入过量的明矾。4月28日,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汪某所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样本油条中铝的含量超过5倍!538mg/kg远远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添加标准100mg/kg。
 
  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过量铝的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造成痴呆。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汪某某为了追求食品的美味、易销售,在自己生产、销售的早餐食品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忽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要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不容儿戏。舌尖上的安全,不仅需要主管部门的监督, 更需要的是生产经营者的良心生产、诚信经营。本案的办理警示着所有生产经营者要合法合规、遵循职业操守、坚持初心,莫为了追求丁点利益而昧着良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词: 标准 油条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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