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发布法规不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虫啉等农药的使用,并在(EU)No540/2011附件A中删除关于噻虫啉、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的通用名称、识别码、纯度、批准日期、用途等的相关规定。
1.背景介绍
鉴于在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讨论中提出的对基因毒性和发育神经毒性的担忧,欧盟委员会向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出指令,要求就人类健康评估的可用结果发表声明,说明活性物质是否能达到法规(EC)No1107/2009第4条规定的适用于人类健康的批准标准。经欧洲食品安全局证实: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具有遗传毒性的可能性,因为在许多体外和体内研究中都发现了相关的阳性结果。此外,在现有的大鼠发育神经毒性研究中观察到发育神经毒性(DNT)效应流行病学证据表明:儿童在发育期间接触毒死蜱或甲基毒死蜱与其不良神经发育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另外,欧洲食品安全局查明:噻虫啉代谢产物对地下水污染严重,在所有拟议的噻虫啉的用途中,噻虫啉的代谢物M30、M34和M46预计在饮用水的暴露参数限值超过0.1μg/L,不能排除其与母体活性物质噻虫啉具有相同的致癌性。根据法规(EC)No1272/2008所确立的标准: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虫啉被列为1B类生殖类毒性物质。因此,不能建立基于健康的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虫啉的参考值,也无法进行相关的消费者和非饮食风险评估。
2.限量要求
按照欧盟有关农药残留限量的法规规定,目前欧盟对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虫啉在水果、坚果、蔬菜、动物源性食品、乳品以及蛋类等产品中均制定了残留限量要求(基本情况详见下表),且在每种具体产品中的限量要求差异较大,从0.01mg/kg到6.0mg/kg不等。
结合法规(EC)No396/2005的17条规定:在撤销对现有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之后,需要对附件2或附件3相关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删除或修订。另外,根据法规(EC)No396/2005第14条要求:一种活性物质列入或不列入附件1之日起12个月内(当局发布相关修订单的日期开始),欧洲食品安全局应该向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提交一份对附件2或附件3所列活性物质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合理性的评估报告。在收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意见并综合考虑该意见后,欧盟委员会综合考虑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意见后应最迟在三个月内编写关于设定、修改或删除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因此,此次欧盟不再继续批准毒死蜱等活动物质的继续使用,也就意味着未来欧盟将在(EC)No396/2005及其相关修订单中修订或删除其相关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要求。
3.法规执行要求
法规(EU)2020/18、法规(EU)2020/17未批准更新毒死蜱、甲基毒死蜱,规定在实施法规(EU)No540/2011的附件A部分中删除第111、112行关于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的信息,并规定了欧盟成员国最迟应于2020年2月16日之前撤销对含有毒死蜱、甲基毒死蜱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过渡措施。在法规(EU)2018/1796中将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31日,但是鉴于在延长的批准期限届满之前已决定不再批准延期,法规(EU)2020/18、法规(EU)2020/17规定成员国根据第(EC)1107/2009号条例第46条授予的任何宽限期应尽可能缩短,并应于2020年4月16日停止用于植物保护产品,该法规于2020年1月16日起生效实施。
法规(EU)2020/23未批准更新噻虫啉,规定在实施法规(EU)No540/2011的附件A部分中删除第92行关于噻虫啉的信息,并规定了欧盟成员国最迟应于2020年8月3日之前撤销对含有噻虫啉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过渡措施,成员国应根据第(EC)1107/2009号条例第46条授予的宽限期,最迟于2021年2月3日到期,该法规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4.小结
另此次欧盟有关毒死蜱的控制法规的出台,也释放了一个讯号:由于毒死蜱等农药的安全性问题,未来欧盟会加强对相关产品中毒死蜱的使用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提请出口企业加强种、养殖过程控制,同时关注后续的法规修订动态,提前规避相关贸易风险。
作者:食品伙伴网王雪
编辑: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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