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婴幼儿配方食品分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在加拿大,婴儿配方食品分为普通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从表1可以看出两国分类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相对更具体。
表1 中国和加拿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
分类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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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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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 (0~6月龄) |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求。 |
指食品中含有一定大小的颗粒,以鼓励婴儿进行咀嚼,但婴儿又可不经咀嚼就轻易吞咽的食品。 |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6~12月龄) |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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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配方食品 (12~36月龄) |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
/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0~12月龄) |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 |
指经过特殊加工或配制以满足人特定需求的食物,适用于因疾病、内部失调或受伤导致身体或身体状况出现问题的人群,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部分水解配方食品、完全水解配方食品、氨基酸配方食品等。 |
在中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进行监管。在加拿大,婴儿配方食品主要由加拿大卫生部、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进行监管。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辅料、风险评估、生产、流通、进出口等每个环节,均设有相应部门进行监管,且监管细分程度也比加拿大更高。
表2 中国和加拿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机构介绍
中国 |
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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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相关职责 |
部门 |
相关职责 |
农业农村部 |
下设的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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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拟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应用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
加拿大卫生部 |
负责制定在国内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和营养质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以及评估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效力。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下设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市场准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实施卫生部制定的法规和标准,负责联邦注册的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管跨省交易的食品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监督。 |
海关总署及各省市海关 |
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 |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
在进境口岸负责食品、农产品等的初步检查,对所有进口的食品进行管理,确保进境的婴儿配方食品满足加拿大的法规要求。 |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上市前后和进出口方面,中国和加拿大执行不同的监管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 中国
在中国境内,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配方注册被批准是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
产品上市后,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格抽检、处罚制度等。其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自己提交的配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生产,并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对拟进口到中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办理一般进口产品入境手续外,境外生产企业还应进行注册。此外,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还应符合中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要求。
2. 加拿大
在加拿大境内生产的婴儿配方食品,产品上市前实行上市前备案审批制度。若新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当婴儿配方食品的成分、工艺或包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至少提前90天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信息,进行备案和审批。
产品上市后,加拿大通过公共安全机构的报告、消费者投诉和食品检验局等渠道,监督流通领域中婴儿配方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
对拟进口到加拿大的婴儿配方食品,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分工协作,对进口婴儿配方食品进行进口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检查和产品合规检验。
以上为食品伙伴网对“中国和加拿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的介绍”。从介绍可以看出,中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对加拿大分类更细化,监管更严格。上市前,中国采取注册管理,而加拿大较为宽松,备案即可。上市后,中国和加拿大在产品生产和终产品检测方面均制定了相应措施,但加拿大更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制,中国目前采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和抽检等相结合的监管。在产品进/出口方面,中国对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而加拿大对进口的婴儿配方食品以检测为主。
综上,中国和加拿大均在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婴(幼)配方食品的分类、定义,并建立了监管模式,虽有差异,但各有利弊,其目标均为了保证婴(幼)配方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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