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6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食糖、水产制品、蛋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14大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检出24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1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1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成都市百香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筒笋”,成都味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玉兰笋”,成都市金牛区蔡记干杂店销售的“干笋”,雅安市名山区郑燕干杂店销售的“干筒笋”、“小黄笋”和 “干百合”,泸县玉蟾街道慧泰生活超市销售的“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竹县聚缘小吃店销售的“米线”,眉山市东坡区光桂生面加工店销售的“米线”,乐山市市中区味丽餐馆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绵阳市涪城区豫锋干杂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杂粮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抗氧化剂,硫磺也可以在蔬菜干制品、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等食品生产过程中用于熏蒸,以达到防腐和漂白的作用,使用后都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干制蔬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或是使用硫磺熏蒸的时间过长。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具有广谱性,在酸、碱性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为苯甲酸钠的2-10倍,在高剂量时能抑制细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大米制品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造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或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或在添加过程中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矶)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抗结剂和染色料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干样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4批次食品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问题,分别为安岳柠都环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鲢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绵竹市城南综合市场张流富销售的“猪前胛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凉山州甘洛德惠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邻水县小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花鲢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氯酚及其钠盐既是高效的抗菌剂和木材防腐剂,也是良好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因其价格低廉,曾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畜禽肉中检出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畜禽养殖场使用其对圈舍进行消毒,动物吸入体内并残留。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可能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大量摄入氯霉素最终可引起骨髓造血机能和肝脏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具有广谱抗菌作用,被广泛用于畜禽、水产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类中的限值为≤100μg/kg。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宜宾科全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竹根水)”,大竹王老幺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大竹县林龙水厂生产的“林龙泉包装饮用水”,德阳市区南鑫商贸行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绵竹古龙洞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妃包装饮用水”,标称由四川旺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365)”,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旺苍县时代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旌阳区柏隆贵丰皮蛋厂生产的“五香熟咸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水源性和食源性致病菌,它在水、土壤、食品以及医院等环境中广泛存在,尤其喜欢在潮湿的环境中生长繁殖。铜绿假单胞菌生长代谢过程中可能产生多种内毒素、外毒素等致病因子,人感染后可引起局部化脓性炎症等各种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同批次包装饮用水中5个独立包装的样品均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单位:CFU/250mL)。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用以反映食品的卫生状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中规定,再制蛋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个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数较高,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销售的、标称由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王浆”,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云海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葱香小米酥(膨化食品)”,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郫县芙蓉炒货加工厂生产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南街药店销售的、标称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康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泡腾片(蓝莓味)”,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羟基-2-癸烯酸,又称王浆酸,是蜂王浆中所含有的特殊的高效生物活性物质。《蜂王浆》(GB9697-2008)中规定,合格品蜂王浆中10-羟基-2-癸烯酸应不低于1.4%。王浆酸不达标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控和投料控制不严、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贮存条件不达标等导致。
维生素A是一种维持人体正常代谢和机能所必需的脂溶性维生素,其具有广泛而重要的生理功能,可促进视觉细胞内感光物质的合成与再生,维持正常视觉,维持上皮组织的分化与健全等。本次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全康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泡腾片(蓝莓味)”的保健功能为补充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其执行标准为《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QK0315S-2019),规定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限量为100~200μg/片,实际检测含量低于低限。维生素A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与产品原料投料不足,或者原料质量不达标,或者储运过程条件不当,或者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等有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乐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