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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原创|新加坡特殊食品监管(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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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通过上期对新加坡特殊食品监管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新加坡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补充剂两大类,分别由新加坡食品局和卫生科学局进行监管,本期食品伙伴网将针对这两类特殊食品的产品要求进行具体介绍。

通过上期对新加坡特殊食品监管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新加坡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补充剂两大类,分别由新加坡食品局和卫生科学局进行监管,本期食品伙伴网将针对这两类特殊食品的产品要求进行具体介绍。

一、产品标准

新加坡《食品条例》规定了特殊用途食品;低热量食品;糖尿病食品;添加了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植物甾烷醇或植物甾烷醇酯的食品;婴儿食品;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奶粉的具体产品标准。

对于健康补充剂,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给出了相关的产品定义、产品形式以及产品需达到的可接受的质量标准,另外还包括产品的稳定性和保质期、储存条件、制造包装条件。另外,卫生科学局还给出了对普通成年人每日食用健康补充剂中维生素的限制要求。

二、原辅料要求

新加坡没有制定有关特殊食品的原辅料清单。原则上,新加坡《食品条例》中给出的食品和原料均可作为特殊用途食品的原料使用。《食品条例》明确:特殊用途食品可含有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和其他营养补充剂(另有特定要求除外)。

健康补充剂则必须包含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天然或合成)或天然来源的物质(包括提取物、分离物或浓缩形式的非人类、动物和植物材料),卫生科学局给出健康补充剂产品中可添加的物质包括:硫辛酸、α-亚油酸、氨基酸、蜂胶以及生物类黄酮等,但禁止在健康补充剂添加类固醇等药物成分。进口和销售的健康补充剂不得含有《有毒物质法》(第234章)及《有毒物质规则》,《药物滥用法》(第185章)及其条例,《药品销售法》(第282章)及其条例,以及《东盟关于列入或排除用于保健品的物质负面清单的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受管制和禁止使用的成分。

三、安全限量要求

新加坡特殊用途食品需符合《食品条例》中有关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物的相关限量要求。特殊用途食品还需符合“ 食品添加剂清单”、“之前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农药和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等相关指南中规定的要求。

卫生科学局对健康补充剂中的微生物(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重金属(砷、镉、铅、汞)限量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鼓励经销商遵守《东盟污染物限量准则》,确保健康补充剂符合相关微生物限量要求,对于健康补充剂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Codex《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的规定。

四、标签标识

新加坡《食品条例》第三章及附表12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豁免条件、营养标签、维生素与矿物质声称等内容,并禁止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识。

除通用标签要求外,《食品条例》还规定了特殊用途食品、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标签要求。若无其他豁免规定,每个包装的特殊用途食品均应贴标,且含有碳水化合物的特殊用途食品不得标有“无糖”(“sugarless” or “sugar-free”)或任何具有类似含义的字样。新加坡食品局也发布了“食品进口商和制造商标签指南”、“食品和营养标签”等相关指南文件,对标签标识的具体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卫生科学局规定健康补充剂必须标识:产品名称、所有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产品预期用途、每日剂量、使用说明、包装尺寸、批号等信息,且必须保证标识信息的准确和可靠性。小包装(如单位剂量小袋)内且标签空间有限的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和有效期,完整的产品信息应放在外箱上。另外,卫生科学局还要求健康补充剂不得以任何特定医疗目的进行标识、广告或促销,包括建议治疗或预防任何疾病或相关条件的声称。

五、小结

食品伙伴网通过上下两期对新加坡特殊食品监管及产品合规方面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综合介绍,对于新加坡特殊食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补充剂两类,由新加坡食品局和卫生科学局负责。特殊用途食品应符合新加坡《食品条例》及相关指南要求,按加工食品进行管理;而健康补充剂的监管则较为宽松,不需要经过卫生科学局的批准和许可。相信大家对新加坡特殊食品的监管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认识,食品伙伴网期待后续能在更广泛的领域中以更实际的方式参与到特殊食品出口新加坡的合规交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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