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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变化比对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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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3年5月16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 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新增的内容较多,且针对《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不明确的部分在法规条款中进行了明确,提出更为细化要求。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规定和变化,
   2023年5月16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 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新增的内容较多,且针对《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不明确的部分在法规条款中进行了明确,提出更为细化要求。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规定和变化,食品伙伴网将《办法》和《办法(试行)》进行了比对解读,以供行业参考。以下为主要变化,变化详情请查看《办法》与《办法(试行)》比对表。
 
  01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的要求进行区分
 
  《办法》对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的规范要求有所区别。
 
  规范主体不同:使用行为规范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范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
 
  规范行为不同:使用行为规范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具体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要求),报告行为规范的则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02

  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口径必须前后保持一致
 
  一次性塑料制品填报的统计方式也是之前实施过程中疑问比较多的部分。针对这个问题,《办法》予以明确,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中择一统计报告,口径必须前后保持一致。
 
  03

  细化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行为具体规范性要求
 
  《办法》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经营者,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04

  规范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的报告行为
 
  《办法》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在系统中进行在法规条文中予以明确,确定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时限等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购物袋、快递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05

  增加了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办法》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增加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要求。明确主管部门针对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和要求,将监督对象应履行的职责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内容。
 
  06

  增加处罚条款
 
  针对违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报告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
 
  07

  明确报告内容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细则的制定、解释权限。
 
  考虑到禁限塑令是动态的规定,未来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办法》明确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制定适宜当地情况的具体要求,为省级部门落实《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法规支持。对于办法的解释职权,明确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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