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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需要重做或补做试验项目时,所用受试样品是否必须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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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保健食品——共性问题解答:对于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需要重做或补做试验项目时,所用受试样品是否必须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
   对于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需要重做或补做试验项目时,所用受试样品是否必须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
 
  答:原则上应该使用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的样品进行试验,如果原来的样品已超过产品保质期,可以使用另外批号的样品进行试验,但应说明理由。
 
关键词: 保健食品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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