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 7 适宜人群 7。3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而保健食品批文上是“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在“保健作用”之前,那保健食品标签可以按照批文上的顺序吗?还是说两者的要求可以二选其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已有部分条款内容与现行法规不一致,如不再有“保健作用”的表述,应标识为“保健功能”。建议标签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及顺序标注。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