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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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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陈艳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080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
 
  陈艳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预制菜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1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预制菜是预先制作加工便于后期烹饪、食用的多种类型食品的总称。2024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了预制菜是工业化预加工菜肴产品,主要涉及肉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罐头等多个生产许可发证类别。虽然预制菜的范围随着相关文件的发布发生了变化,但预制菜始终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范围之内,食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等相关监管措施覆盖了预制菜的生产、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预制菜的使用。202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我省预制菜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工作都做出了强调要求。
 
  (二)预制菜产品执行标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无预制菜产品标准。各类预制菜应根据具体原料类别、工艺技术等,确定应符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部分预制菜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没有相应品种的产品标准,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标准对该品种做出规定的,企业应遵守这些通用标准。例如,GB 2760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规定,GB 2761对真菌毒素的限量做出规定,GB 2762对污染物的限量做出规定,GB 2763和GB 31650分别对农药、兽药残留做出规定。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并在获证后的生产中执行该标准。企业可以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可以执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类指标,应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致或严于其规定。
 
  (三)预制菜的明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于2024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鼓励餐饮商家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未做出强制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有权向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其提供菜肴是否由预制菜加工而成,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如实告知。
 
  (四)推进预制菜相关标准研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预制菜非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围绕预制菜通用设计、加工技术、包装贮存、物流配送、园区建设等要求,已部署建设“预制菜产业基础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制定《预制菜术语及分类》等4项地方标准研制计划,推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标准化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预制菜相关标准研制。目前,我省主导的《预制菜加工流通设计指南》国家标准已获批立项,地方标准正在加紧研制。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控。
 
  (二)推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在餐饮单位及美团、饿了么等线上平台,推广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持续推动预制菜标准化建设。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预制菜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不能制定地方标准)。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需要,推动预制菜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支持有关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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