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归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情形(33种)
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终止审查的情形之一是归为普通食品管理,主要包括该原料经核实可视为普通食品,或与现有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可能已有相关国家标准,或是拥有长期食用历史的产品。这类原料可以合法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也可作为食品原料广泛应用于各类食品中。
02、与已批准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的情形(24种)
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性、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适用范围以及应用人群等方面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一致,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相同,表明两者在安全性上具有实质等同性。在此情况下,该原料将按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内容及相关标准操作。
03、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情形(11种)
对于一些特定地区内具有鲜明传统食用习惯且得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食品原料,即使在全国范围内并非普遍食用,也可能因其独特的地方特色而被列入终止审查目录,转为地方特色食品专项管理。这意味着这些原料可在本省内直接作为合法食品原料使用,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照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产品制造。如其他省份的企业计划采用此类地方特色原料,可能存在法规适应性和安全风险,建议积极与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获取专业指导和审批意见,确保跨区域应用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规范发展。
04、作为药食同源物质管理(4种)
在我国,药食同源是指那些既是中药材又是食品的传统物质。如果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具备药食同源属性,或与已公布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存在实质等同性,审查部门可能会根据相关法规终止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直接按药食同源物质管理。
05、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形(1种)
此外,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终止审查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形,比如已在《药典》中收录,具有明确药理活性,可以明确该物质不属于食品原料。
在新食品原料审批流程中,“终止审查”并非意味着结束,反而是企业可能获得审批的一种间接途径。即使未获“建议批准”,若申报原料实质等同于现有食品原料,或具有长期食用历史并适宜纳入普通食品或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等,均可通过“终止审查”程序,并归入相应类别如实质等同于已有新食品原料、按普通食品管理、按地方特色食品或药食同源管理等,合法进入市场流通。因此,无论通过常规“建议批准”还是通过“终止审查”机制,企业都能获取新食品原料的市场准入资格,这为企业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上提供了更多选择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