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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双十一”除了剁手,还要当心价格陷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上海浦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时,发现某食品公司正在对其店内销售的保健食品“灵芝孢子粉”开展促销活动,对外标示“原价298元,现价198元”。执法人员要求商家出具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凭证等证据材料,对上述宣传中价格标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开展“灵芝孢子粉”促销活动前七日并无成交记录,且促销活动前最近一次成交价为198元,上述商品从未以“原价298元”的价格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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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
 
  这些“促销”“原价”是真的吗?

  案情简介
 
  浦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时,发现某食品公司正在对其店内销售的保健食品“灵芝孢子粉”开展促销活动,对外标示“原价298元,现价198元”。
 
  执法人员要求商家出具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凭证等证据材料,对上述宣传中价格标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开展“灵芝孢子粉”促销活动前七日并无成交记录,且促销活动前最近一次成交价为198元,上述商品从未以“原价298元”的价格售出。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所指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浦东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小百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经营者标明的“原价”应是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温馨提示
 
  双十一临近,无论线上线下,各大商家纷纷加大宣传广告力度,市场监管温馨提醒:
 
  1.警惕部分商家虚构原价、先涨后降,建议对所购商品信息进行搜集和比对,如对商品信息有异议,留存订单页面、交流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
 
  2.要以实际需求和商品质量为考量,进行多方面的比较、挑选,选购真正适合自己的、质优价廉的商品。
 
  3.如遭遇价格欺诈,要积极依法维权,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4.同时提醒商家:做到明码标价、不虚构原价、不虚假折扣,履行价格和服务承诺。合法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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