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78批次,涉及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饼干、糖果制品、酒类、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11大类,其中合格样品1851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超半数不合格样品为酒类
不合格样品中,有15批次样品为酒类,占所有不合格样品的一半多。其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漾濞孟家老酒坊生产的苦荞酒、云龙县乔生商贸服务部生产的苦荞酒、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戴俊)生产的苹果酒、金平傣皓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紫薯酒。
甲醇为无色、透明、易流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其物理性质与乙醇极为相近,可与乙醇以任意比例互溶,具有与乙醇相似的气味,饮用时仅凭口感无法区分。酒类发酵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甲醇,不同类别酒中的甲醇含量不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规定,粮谷类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甲醇的最大限量值为0.6g/L,其他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甲醇的最大限量值为2.0g/L。
还有,4批次样品检出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丽萍酱菜店销售的、标称昆明市经开区来福调料厂生产的黄酒;丘北树皮心连心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马关吉云酒厂生产的包谷酒;腾冲市固东镇浙联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保山禧源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酒(液态法白酒);澜沧万福超市销售的、标称普洱开兴酿酒总厂生产的自烤酒(固液法白酒)。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 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也可能是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可能是企业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等。
另外,还有6批次样品检出甜味剂,分别为:金平山里农家分店销售的、标称金平县志光酒坊生产的包谷酒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平左记贵州牛肉馆销售、标称金平县喜望桥好口福酒厂生产的包谷酒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玉溪市红塔区彩虹市场(邓士明)销售的、标称普洱市景谷林苑酒厂生产的50度云南米酒检出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文山市醉品药膳鸡馆销售的,标称文山市丘北县腻脚彝族乡(邵寿恒)生产的包谷酒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姚安县张老表纯粮酒坊生产的散装高粱酒检出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华氏酒坊生产的包谷酒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批次豆芽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豆芽检出不合格。其中5批次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青龙农贸市场(朱秀英)销售的黄豆芽;青龙农贸市场(白春美)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坝心镇综合农贸市场(全保珍)销售的黑料豆芽和黄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还有,坝心镇综合农贸市场(全保珍)销售的绿豆芽检出亚硫酸盐(以 S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硫酸盐(以 SO2计)是国内外常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通常情况下以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亚硫酸盐的形式添加于食品中或采用硫磺熏蒸的方式用于食品加工处理。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中规定,豆芽中的亚硫酸盐(以SO2计)应符合≤0.02g/kg的要求。豆芽中亚硫酸盐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为了使豆芽外观白净,使用了加入漂白剂的水进行浸泡。
3批次果冻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果冻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红河县大羊街乡人人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南昌市红宝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冻检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禄丰县仁兴镇鸿丽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揭阳市揭东区喜又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什锦大果冻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马关江菊超市销售的、标称个漯河市恒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味果冻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卫生细菌领域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菌落总数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需氧情况、营养条件、pH、培养温度和时间等)每克(每毫升)检样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规定,果冻中大肠菌群应符合n=5,c=2,m=10,M=100CFU/g的要求,菌落总数(含乳型果冻除外)应符合n=5,c=2,m=100,M=1000CFU/g的要求。
味精、料酒等调味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调味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其中,2批次味精检出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华宁华溪胡跃琼摊销售的、标称云南欣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如意味精;红河县大羊街乡人人乐超市销售的、标称云南欣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如意味精。
谷氨酸钠(C5H8NO4Na)是谷氨酸的钠盐,味精的主要成分。我国颁布的《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2007)中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99%;加盐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80%。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味精的品质,表明产品鲜味不足、质量不过关,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还有,昆明市盘龙区桥桥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昆明经开区来福调料厂生产的料酒检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氨基酸态氮指的是以氨基酸形式存在的氮元素的含量。氨基酸态氮是判定发酵产品如:酱油、酱、料酒、蚝油、虾油、鱼露等调味料发酵程度的特性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调味料中的氨基酸含量越高,鲜味越好。《SB/T 10416-2007 调味料酒》规定,调味料酒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应≥0.2g/L。
另外,文山市同辉超市泰民店销售的、标称云南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酸黑米调味汁检出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