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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系列:《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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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原创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2017年7月3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食品伙伴网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供参考。

    

一、 关于“三小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前食品伙伴网研究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之九问九答》),安徽省并未出台小作坊监管专门法规,此次发布的《条例》中对小作坊监管进行了明确。食品伙伴网将相应的要求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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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内容外,《条例》还规定了食品“三小”禁入目录(例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以及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条例》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针对“三小”的特点,设置了由限期改正到一定数额罚款的递进式违法处置方式。对“三小”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条例》相关要求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二、 关于社会热点问题

《条例》充分结合社会热点,对网络订餐、餐厨废弃物管理、保健食品推介、小饭桌、农村集体聚餐、转基因食品等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制定了可操作性规范。食品伙伴网将相应的要求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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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

《条例》还细化了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对散装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贮存与运输、停产后恢复生产、委托生产等作出具体规范。

    为了配合《条例》中关于“三小”的监管,安徽省食药监发布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截至到本文完稿时,《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及《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仍未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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