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酱油酿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总酸项目不合格的烟台山牌米醋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烟台市酱油酿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烟台山牌米醋,包装袋标示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05月06日、2021年06月12日总酸项目不合格。后经复检,检验结果仍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尚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案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尚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常温库存放有标示山东省成武县医用制品厂生产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一次性使用血样采集针经营范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晶鑫有胜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1年9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晶鑫有胜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葡口颗粒荔枝饮料”,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运卓建筑装饰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运卓建筑装饰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东轩面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1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东轩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琳原超市未建立并执行安全自查制度案
2021年11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琳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环鹏饭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环鹏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景荣炸酱面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1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景荣炸酱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3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通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8日,根据上级检查组反馈信息,在检查中发现蓬莱通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通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货架上未发现过期食品。2021年9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1月3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少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8日,根据上级检查组反馈信息,在检查中发现蓬莱区少鹏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通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货架上未发现过期食品。2021年9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1月3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成悦德饭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1年9月1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成悦德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春光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1月2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春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代某商店未建立并执行安全自查制度案
2021年11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代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思诚便利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思诚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金锣肉粒多特级火腿肠”,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老捌拉面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11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老捌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顺妮全羊馆厨房卫生不清洁案
2021年11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顺妮全羊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灶台、清洗池等地方卫生不清洁,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1月16日前改正。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卫生仍不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叶鲜面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8月3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招远市小叶鲜面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现场卫生情况较差,加工好的面条乱堆乱放,现场摆放着各种杂物,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招远市小叶鲜面店进行复查,发现经营现场卫生情况仍较差,经营场所不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毕郭特色小吃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毕郭特色小吃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清洁,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15日前改正。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的操作台下环境卫生仍不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客祥饭店未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清洁、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1年9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客祥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收银台前有7扎大窑饮料,现场未离地存放,厨房内操作台上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卫生较差,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店内食品仍未离地存放,厨房内操作台上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卫生较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好品香熟食坊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好品香熟食坊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6日前改正。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均彬面食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10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均彬面食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林某豆腐坊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林某豆腐坊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6日前改正。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食品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9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食品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0月1日前改正。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明媚饺子馆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明媚饺子馆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清泉豆腐坊不具有相应的防蝇、防尘设施案
2021年11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清泉豆腐坊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1月6日前改正。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车站板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10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车站板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0月17日前改正。2021年10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美味蛋糕坊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10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美味蛋糕坊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0月16日前改正。2021年10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英波饭庄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9月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英波饭庄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9日前改正。2021年9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杨某拉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杨某拉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15日前改正。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宏源综合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0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宏源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其销售的“达利园”牌(草莓味)注心蛋类芯饼的供货商的资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乔氏顺风鲜羊火锅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乔氏顺风鲜羊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食品原料未分类存放,经营场所污秽不洁,当事人提供不出食品原料进货记录、产品合格证明和供货商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9月4日前改正。9月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未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分装啤酒案
2021年8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云峰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分装啤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蓬莱区春天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蓬莱区春天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药品储存、陈列区域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和私人用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回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回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罗红霉素分散片,未能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时的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提供出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二十二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六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天元永诚晕车冷敷贴,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净仁医药有限公司二十一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净仁医药有限公司二十一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艾科血糖测试条,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蓬莱东关南街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蓬莱东关南街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欣舒测血糖试纸,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三十九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三十九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莫西林胶囊购进10盒,剩余7盒,未能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时的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禾傲商店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案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禾傲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百雀羚牌水嫩倍现保湿精华乳液,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及票据,但未提供出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益福堂大药房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益福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杏花苑店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经营药品无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杏花苑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呋喃妥因肠溶片、盐酸地芬尼多片、制霉素阴道栓等8盒药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药品中制霉素阴道栓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未提供出上述药品完整购销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老天祥十九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老天祥十九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货架上发现需阴凉储存的阿奇霉素分散片、复方消痔栓等药品,调取现场监控记录显示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和药师均未在岗,另发现未提供出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的通脉颗粒、甲硝唑栓等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坤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坤家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行配置的奇药一抹灵等6种产品,以及与6种产品有关的宣传彩页、奇药一抹灵说明书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九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九店进行监督检查反馈的信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益顺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益顺堂大药房蓬莱杏花苑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土霉素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乔某丽口腔诊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乔某丽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标示生产企业为上海康德莱集团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骁邦一次性使用无菌牙科注射针,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周某华诊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周某华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库存5支,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李某莉中医诊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李某莉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外科纱布敷料库存1袋,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益寿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烟台市蓬莱区益寿康大药房存在销售劣药磷酸川芎嗪胶囊的行为。经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顺天博济医药有限公司蓬莱八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经营药品无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顺天博济医药有限公司蓬莱八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的尿素维E乳膏等药品,当事人未提供出上述药品购销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餐饮案
2021年4月19日,接到奇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案件,烟台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宝川商贸有限公司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1年11月4日,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烟台宝川商贸有限公司诊所使用的“磷酸川芎嗪胶囊”,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2021年11月4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宝川商贸有限公司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磷酸川芎嗪胶囊”为不合格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兰某举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1年11月4日,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芝罘区兰某举西医诊所使用的“磷酸川芎嗪胶囊”,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2021年11月4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兰某举西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磷酸川芎嗪胶囊”为不合格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杨某余(小摊点)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系统认领案件,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秘制马步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产品是悦泰公司从供货商杨某余处购进。杨某余经营不合格秘制马步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刘某磊经营不合格蔬菜案
2021年 09月23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张某芳进行食品抽检,抽检结果为小油菜不合格。经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小油菜购自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刘某磊处。当事人刘某磊销售的小油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代某飞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9月30日芝罘区王某蔬菜经销部经营的辣椒,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代某飞作为本批次辣椒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李某刚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9月30日芝罘区牟某光蔬菜批发店经营的姜,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李某刚作为本批次姜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王某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9月30日姜某德经营的山药,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王某作为本批次山药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小鑫吧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2021年11月19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登陆抖音平台对烟台小鑫吧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铺婷选美妆供应链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正在销售一款名称为“依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的产品,其宣传广告中有“凡士林特效润肤霜”的文字表述,属于违法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11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