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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系列:划重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8-05-01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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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19日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5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19日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食品伙伴网为你划重点。


一、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在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时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都成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公众澄清不实信息以及不法行为的媒介,主要包括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的涉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正在或者可能危害公众健康、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传播方式及时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二、关于深圳标准、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制定

《条例》规定了应当重点研究制定标准的食品安全领域,赋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对于那些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需要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领域制定标准的职责。

在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标准前,可以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并且,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关于食品的检验

《条例》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所依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深圳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标准均可作为依据。

《条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的处理亦有明确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视食品货值金额,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的惩罚。

采用推荐性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的结果,虽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但是应当作为开展风险监测、测算食品安全指数以及评估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依据。


四、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降低其分级分类评定等级,将等级作为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据。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等级开展针对性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监督实效。


五、关于食品安全的追溯

《条例》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了说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真正做到有迹可循。


六、关于以营利为目的行为的处理

《条例》将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行为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对于这两类行为因食品安全问题发起的投诉举报时的处理方式。在不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只对普通消费行为予以保护。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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